一、基本案情
第36077081號“藍海風漫巷”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由曹雅麗(以下稱被申請人)于2019年1月22日提出注冊申請,核定使用服務為第35類,并于2019年9月14日獲準注冊。2020年6月15日,陜西藍海風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稱申請人)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存在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且被申請人故意隱匿其代理機構法定代表人的事實,在不同類別上注冊多件他人具有較強顯著性或一定知名度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擾亂正常商標注冊秩序,有損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另外申請人以“藍海風”作為企業字號至今20年,爭議商標完全包含了申請人企業字號且與申請人在先商標完全相同,并沒有明顯的含義性區分,“藍海風”作為申請人企業字號承載了其20年的良好商譽,爭議商標侵犯了申請人已在先擁有的企業名稱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以及第三十二條規定。綜上所述,申請人請求依據《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被申請人答辯稱: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不具有欺騙性,亦不具有不良影響。爭議商標是被申請人所獨創,具有極強的顯著性。申請人的申請具有明顯的惡意,其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民法通則》第四條的相關規定,爭議商標應予以維持注冊。
商評委經過復審認為,除本案爭議商標外,被申請人還先后申請注冊了“鮑師傅”、“本宮的茶”、“爾奈斯大盤雞”、“亼亼一生”、“半田面包實驗室 LE. PAIN.”、“穆罕默德.班巴”、“德安德烈.艾頓”、“邁克爾.波特”等五十余件商標,其中部分商標與知名企業字號或NBA明星姓名或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具有明顯的復制、抄襲他人知名商標的故意,其注冊目的難謂正當。被申請人之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已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所指情形。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二、主要做法和經驗
代理機構在接到代理申請后,對被申請人名下的申請注冊商標做了全方面的監測,以被申請人“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非誠信行為為核心點來論述,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主要陳述以下幾點:
提供申請人以及“藍海風漫巷”品牌的榮譽以及宣傳報道、申請人名下的“藍海風漫巷”商標體系信息等證據證明申請人與“藍海風漫巷”形成對應關聯,具有較高知名度。
提供被申請人名下代理機構工商登記信息證明被申請人隱匿其代理機構身份,意圖商標牟利,違反《商標法》第十九條。
提供被申請人抄襲品牌信息、被申請人搶注NBA明星信息等證據證明申請人存在以不正當手段搶注商標,非使用目的囤積商標的非誠信行為,違反《商標法》第四條和第四十四條規定。
提供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的比對以及申請人名下的企業字號信息等證據證明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商標完全一樣,混淆性極強,被申請人存在主客觀惡意,未盡到合理注意及避讓義務,違反《商標法》第七條、第三十條以及第三十二條。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件適用《商標法》第四十四條對不以使用目的惡意申請商標行為進行規制的案件,對之后嚴厲打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具有指導意義。適用《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關于“其他不正當手段”的規定,需要從申請商標的“量”與“質”等多個維度去考量、評價申請人的商標注冊申請行為。
本案中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商標完全相同,且被申請人多次搶注他人在先知名品牌以及NBA球星名作為商標使用,涵蓋12個類別,55個商標。雖然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數量并不是特別多,但綜合考慮其注冊類別、數量,明顯超出其自身的正常需求和經營能力,并且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包含西安本地知名企業名稱、西安本地知名美食、網紅美食“鮑師傅”等,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商標進行不正當競爭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圖,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并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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